根据BC省最高法院本周发布的判决,一对列治文华人夫妇和他们的女儿在两起起大温哥华地区的房屋建造纠纷中败诉,他们一家三口必须向一名承包商支付总额近$140万加元的赔偿金。
法官科瓦尔(Simon R. Coval)裁定,S女士和W先生于2015年雇佣当地一家建筑公司在列治文2号路(No. 2 Road)为他们建造一栋房屋。
大约在同一时间,这对夫妇的女儿小W也签署了一份合同,聘请永丰公司在西温哥华建造一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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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BC省评估局(BC Assessment)的数据,这对夫妇建造的列治文住宅拥有7间卧室和11间浴室,居住面积超过15,000平方英尺,占地面积超过一英亩。截至2022年7月1日的评估价值为$604.4万加元。房屋的建造成本约为$450万加元。
其女儿建造的西温哥华住宅相对较为简朴,只有3,500平方英尺的居住面积,但BC省评估局仍将其列为拥有7间卧室和9间浴室。截至2022年7月1日的评估价值为$295.6万加元。建造成本约为$120万加元。
虽然永丰公司实质上建造了这两处住宅,但科瓦尔法官的判决表明,这对夫妇在2017年7月命令该公司停止在列治文房产上的施工。
该公司及其所有者R和A先生诉魏家,指控其在列治文的房产上未支付的工程款和造成的利润损失达$150万元。
他们还指控在西温哥华房产上的工程欠款大约$27.3万加元,该房产在2016年6月完工,但直到同年11月才获得入住许可,因为双方都在处理区政府的要求。
S女士一家提出反诉,要求该公司返还$20.7万加元,理由是列治文房产的工程存在多付款项和工程质量缺陷。他们还声称西温哥华房产存在质量问题,并因未能及时获得入住许可造成了损失。
“未签署的合同有效”
建筑公司的所有者向法庭提供了一份未签署的建筑合同副本,以支持其索赔要求。他们称,尽管没有签字,但双方已达成一致。
法庭判决指出,该合同包括预算和施工进度安排,支付总额为将近$450万加元,外加消费税(GST),根据工程进度进行分期付款。
科瓦尔法官的判决中写道:”原告A先生证实,2015年12月,在获得列治文房屋的建筑许可时,W先生正在中国。”
“A先生联系了S女士,并告诉她已经准备好开始施工,S女士让他继续。王先生告诉她,在没有签署合同的情况下,他无法开始这样一个大规模的项目。宋女士让他联系在中国的W先生询问此事。”
根据判决书的内容,王先生告诉法庭,他照做了。W先生告诉他,合同已经得到批准并达成一致,等他回加拿大后再签字,工程应该继续进行。
魏家支付了定金,建筑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正式开始施工。
然而,在法庭上,W先生否认曾见过这份合同,而宋女士表示她收到了一份副本,但从未查看过。
这对夫妇声称,在永丰完成西温哥华房屋的工程之前,他们不想与该公司签订合同,因为他们希望先评估其工程质量。
科瓦尔在裁决中总结道:“他们作证称,他们与A先生就列治文房屋达成的口头协议是可以开始施工的初始阶段,如挖掘、地基和框架建设等。”
“W先生表示,他认为这是让A和R‘暂时做这个项目。’“
法官对这两个关于合同的对立叙述进行了评估,认为魏家的说法缺乏可信度。
尽管双方从未签署过合同,但科瓦尔法官引用W家写该建筑公司的信件,其中提到双方”达成协议”以$450万加元的价格在列治文建造一栋住宅,并得出结论,双方显然都口头同意受该合同约束。
法官写道:”与此同时,他们在案件诉状中也提及”签订合同”来建造房屋,并描述了一份总价$450万加元的分期付款时间表。”
科瓦尔法官在判决中写道:“我发现W先生和S女士故意陈述了一个虚假的事件版本,以规避他们同意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没有证据表明西温住宅存在缺陷
该公司就西温哥华住宅提出的索赔包括该项目最后一期付款$153,308加元,以及施工期间出现的未付”额外费用”$119,480加元。
虽然小W承认,根据她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她应支付$153,308加元,但她告诉法庭,由于公司在获得入住许可方面的延误和工作中的缺陷,这笔款项应予以抵消。
然而,科瓦尔法官对建筑公司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表示怀疑,他认为W家没有提供足够客观的证据。
他得出结论称,该项目的延误并非由建筑公司造成,因此S女士一家欠该公司的金额不应抵销。
不过,法官并没有接受建筑公司提出的所有索赔要求。
科瓦尔裁定,该公司在西温哥华项目中完成的”额外工作”的赔偿金额低于其要求的金额,他认为$86,526加元是一个适当的数额。
法官命令小W向永丰公司支付$239,834加元,以补偿西温哥华住宅的未付工程费和额外费用。
滥用程序和外汇费用
就列治文住宅而言,科瓦尔命令W家支付总计$1,154,150加元的赔偿金。该总额中的绝大部分是W家拖欠永丰公司的$107万加元工程款。
在认定合同有效后,科瓦尔确定该公司有权根据其完成的工程进度获得项目总成本的66%,即大约$297万加元。
根据裁决,W家在施工初期定期付款后,于2016年夏天开始扣留永丰公司的付款。
他们在2015年12月支付了最初的$30万加元,之后在2016年1月至8月期间每月支付约$20万加元,而在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期间,他们只支付了$20万加元,当时他们命令停止施工。
科瓦尔发现,S女士一家总共支付了$190万加元,这意味着还有$107万加元尚未支付。
建筑公司还要求获得$232,284加元的损失利润,声称如果这对夫妇允许其完成该项目,公司本可从中获得这笔利润。
法官认为,该公司假定的15%的利润率”可能只是一种愿望”。他只判给该公司$84,150加元,相当于该公司未被允许完成的价值$153万元的剩余工程的5.5%的利润率。
同样,科瓦尔也拒绝就公司要求的外币兑换成本给予额外赔偿。
这对夫妇用人民币支付了大部分款项,将资金从他们在中国的账户转入对方在中国的账户。
建筑公司声称,这种支付方式使其面临币值波动的风险,以及将资金汇入加拿大的相关兑换成本,但科瓦尔不为所动。
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W氏夫妇每次支付人民币时,A先生都会提供永丰公司出具的签名收据,收据上写明该公司接受了$20万加元、$30万加元的分期付款的全额付款。我认为,该公司当时已经接受了这些款项,现在不能再认为这些款项不是全额支付”。
最后,科瓦尔以滥用诉讼程序为由,命令W氏夫妇向R氏支付$2,500加元。
W家的反诉全部被驳回,他们需要承担的赔偿总额为$1,396,484加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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