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资本市场本身就是一个高风险与高回报并存的投资领域,无论证监法规如何完善,证监措施如何到位,投资者如何谨慎,都不可能完全避免失败。如果失败是自然风险或市场风险造成的,投资者自认倒霉,倒也不会有什么怨言,可问题的关键是,普通投资者有时候遭遇的失败,往往掺杂着明显的人为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向豁免证券发行商索赔,尽量挽回投资损失,就成了必不可少的功课。
接下来,笔者以加拿大一个豁免证券投资失败为案例,说明投资失败后的索赔程序。
这个案例,大约发生于五六年前。当时,一些投资者通过一家豁免市场交易商,购买了某公司的保理业务豁免证券,承诺的收益率6%至9%不等。发行公司并非产品供给方,而是代理了其他公司的产品。
部分投资者事后回忆,当初购买证券时,投资顾问说此证券背后的经营项目运作良好,拥有多重保障。豁免交易商也会定期进行尽职调查,所以投资风险极低。投资者觉得证券收益率符合市场行情,又拥有多重保障,看起来确实较为可靠,遂纷纷解囊购买。
谁知道,仅仅过了两三年,发行证券的公司便以投资失败为由,突然向所在地法院提出了破产重组申请。根据加拿大破产法(BIA)规定,破产公司提出申请后,需要在6个月内提出一个赔偿方案。在此期间,投资者不能起诉申请破产的公司,也不能申请冻结其资产。
接下来,该证券发行公司按照法律程序,向法院推荐了一家破产重组服务公司,全权托管和审计公司资产,并得到法院批准。出售该证券的豁免交易商,作为关联业务单位,则推荐了一位律师,与几位投资者代表,代表投资者与发行公司、产品供给方以及破产重组服务公司,协商赔偿方案。
同时,豁免交易商组织成立了投资者代表委员会,等待对赔偿方案进行投票表决。
在此期间,部分投资者认为交易商与证券发行商存在利益关联,要求他们公开投资者信息,由投资者自行选举代表委员会。但是,豁免交易商以保护投资者隐私为由,拒绝了这一要求。
豁免交易商不公开投资者信息,投资者互不相识,分散在各地,根本没办法形成一个整体,自主地维护自身利益。
部分投资者无奈,只好通过网络发布信息,相互之间取得联系,成立了一个非正式维权小组,向发行商和交易商施加压力。直到这时,他们才通过分析材料和请教律师,了解到所购证券背后的商业项目,始终存在隐患。交易商所说的多重保障,其实并不存在。
非正式的维权小组人数有限,缺乏充足的活动和专业知识,而且各有各的考虑,很难形成一致意见,抗争力量有限。不过,现在回过头看,他们仍然在多方谈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几个月后,破产重组服务公司召集各方,确定了一个赔偿方案,供投资者代表委员会投票表决。根据这一方案,投资者可以在三年之内,拿回极小比例的本金。至于当初承诺的分红,就根本不用想了。
如果没有场外支援,区区几个非推选的投资者代表,很难顶住各方压力,否决赔偿方案。他们能够依赖的律师,又来自豁免交易商的推荐,不可能完全站在投资者立场,真心为投资者代表委员会出谋划策。毕竟,夹在中间的交易商,肯定希望快点结束争议,不要影响他们的后续业务。
但是,在场外维权小组的支援和要求下,投资者代表委员会否决了对方的赔偿方案。他们认为赔偿比例太低,必须上调。
破产重组服务公司召集各方协调,大半年后又确定了第二个赔偿方案。这个赔偿方案与第一个相比,对投资者实惠很多,赔偿比例提高了近一倍,但是与本金比起来,仍然损失惨重,只有三分之一左右。所以,不少投资者仍然觉难以接受。
不过,这些投资者气愤归气愤,却很少有人真正愿意站出来抗争。一位投资者曾向笔者诉苦,大家想法不齐,根本宁不成一股绳:有的存在个人考虑,不想抛头露面;有的投资额度小,觉得不值得出面,只想搭便车;有的人害怕惹上麻烦,干脆自认倒霉;还有的没有时间和精力打持久战,主动放弃。
更为重要的是,投资者既不懂证券法规,也不懂豁免交易业务,很难进行独立分析和判断,只能依赖投资顾问或其他专业人士的建议。作为豁免市场从业人员,投资顾问有义务为投资者最大限度挽回损失,但是他们的收入是与交易商捆绑在一起的,也希望尽快结束争议,让工作回归常态。
在这个争议场域中,真正拥有专业知识、能够影响谈判走向的,基本上都希望事情快点过去,一切恢复如初。
最终,投资者代表通过投票表决,接受了第二个赔偿方案。据悉,到目前为止,发行商已经将赔偿金额分批打到了投资者账户。只是,仍有投资者向笔者诉苦,该公司每次返还都拖拖拉拉,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而且比例计算和返还形式,也有很多不利于投资者的地方。
看来,加拿大作为一个法治社会,并不是每一个企业都那么遵纪守法,秉持承诺。
以上这个投资失败案例,给豁免市场投资者提供了很多惨痛教训,比如不了解证券产品和市场,过度相信投资顾问的低风险建议,未能追踪交易商的尽职调查等。但是反过来,它也为投资者提供了程序和经验性的索赔指导,有助于投资者理解豁免市场中各方的利害关联。
从这个案例来看,有的证券发行商遭遇投资失败以后,会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受委托出面的破产重组服务公司,会代为接管和审计发行商资产,协调各方确定债务赔偿方案。
在此过程中,分散的投资者天各一方,根本不可能聚集起来,与发行商进行面对面地谈判。相反,他们只能依据交易商推荐的律师和组织投资者代表,与发行商及其背后的产品供给方进行谈判。
客观来说,这样一个谈判格局,对投资者是相当不利的。对方是集中的,而投资者是分散的;对方是专业的,而投资者是业余的。两者的谈判实力,根本不是一个等级。
但是,从这个投资失败案例来看,如果投资者能够将想法组织起来,为参加谈判的代表提供强力支援,还是会明显提高己方谈判筹码,争取到更多比例的赔偿标准。
当然,更多时候,证券发行商或私募基金并不像上述案例一样,主动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而是蒙混过关,坚持一天算一天。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发现上当受骗的,可以向发行商注册地证监会投诉。
一般来说,证监会接到严重投诉后,都会组织听证会进行调查,确定投诉是否属实,如果属实的话,又应该如何惩戒被投诉人。惩戒的方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没收被投诉者的非法所得或经济罚款,二是有期限地或永久性地禁止其从事证券市场业务,三是如果投诉人涉嫌欺诈,会转交公诉律师向法院提起刑事指控。
从以往案例来看,只要投资者走到投诉或索赔的地步,就意味着已经发生了重大风险。无论投诉或索赔成功与否,能够得到的赔偿都是十分有限的。本文案例的投资者能够拿到三分之一本金,已经算是相对幸运,还有一些投资者,基本血本无归。
因此,理想的散户豁免证券投资,还是提前做好功课,防止误入歧途。投资中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是难以避免的,但远离明显的人为陷阱,恐怕还是能够做到的。
本文由胡家骏先生为FX168独家供稿。